大陸地區居民到彰化博元婦產科進行試管嬰兒的療程

大陸地區居民彰化博元婦產科進行試管嬰兒的療程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8275&ctNode=30067&mp=1



試管嬰兒療程分成促排卵,取卵,實驗室體外精卵受精培養和胚胎植等部分,從促排卵期打下第一針開始, 全部的療程到胚胎植完成大約需要三周,植後兩周可以驗孕,其中最關鍵的促排卵監測實驗室精卵體外培養胚胎植部份需要臺灣彰化博元婦產科執行,加上植後的休息靜養,病人夫婦在臺灣最少需停留14時間才能完成全部的施術,當然如果能在胚胎植後再多停留休養在搭機離開,成功率會更高,所以也有病人選擇在停留一個月。

 

 

申請

以下是申請灣簽需準備的檔, 必須先辦理親屬關係公,並且送交海峽交流基金會後, 隨同填寫好的申請書,攜帶來臺灣彰化博元婦產科執行辦理。


一、應備文件(1式3份): 
(一)申請書:每人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影本、其他照或足資明身分文件。 
(三)下列申請來大陸人士之親屬關係明檔(須在中國大陸辦理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申請人工生殖技術之夫妻關係
(四)所有檔備齊後連同保金和預支的醫療費用交臺灣彰化博元婦產科執行辦理。 
(五)來自有自由行城市的病人可直接聯絡臺灣彰化博元婦產科執行安排來療程。 

二、申請方式
由臺灣地區之就診醫療院所代向所在地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送件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三、核發件種類及效期

核發單次出境許可出境許可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為6個月。


四、核給方式

通知代申請醫療院所領取出境許可正本,再轉交申請人持憑經機場查驗出境。


五、停留期間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接受醫療服務,其停留期間依醫療需要核實發給,但不得逾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後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


六、延期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境後,其申請原因繼續存在,而有延期必要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十日前,備齊下列檔向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出境許可正本。 
(三)就診醫療院所出具確有延期必要之明文件。 
(四)申請人每人新臺幣200元整。


七、申請回診:

申請人若有回診必要時,應檢具相關病歷資料並說明回診必要性,重提境申請。對於申請回診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發給逐次加簽出境許可


八、注意事項
: 

在取得臺灣核發的後,申請人持所發簽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

大陸地區居民彰化博元婦產科進行試管嬰兒的療程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8275&ctNode=30067&mp=1


 

 

 

 

 

試管嬰兒療程分成促排卵,取卵,實驗室體外精卵受精培養和胚胎植等部分,從促排卵期打下第一針開始, 全部的療程到胚胎植完成大約需要三周,植後兩周可以驗孕,其中最關鍵的促排卵監測實驗室精卵體外培養胚胎植部份需要臺灣彰化博元婦產科執行,加上植後的休息靜養,病人夫婦在臺灣最少需停留14時間才能完成全部的施術,當然如果能在胚胎植後再多停留休養在搭機離開,成功率會更高,所以也有病人選擇在停留一個月。

 

 

申請

以下是申請灣簽需準備的檔, 必須先辦理親屬關係公,並且送交海峽交流基金會後, 隨同填寫好的申請書,攜帶來臺灣彰化博元婦產科執行辦理。


一、應備文件(1式3份): 
(一)申請書:每人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影本、其他照或足資明身分文件。 
(三)下列申請來大陸人士之親屬關係明檔(須在中國大陸辦理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申請人工生殖技術之夫妻關係
(四)所有檔備齊後連同保金和預支的醫療費用交臺灣彰化博元婦產科執行辦理。 
(五)來自有自由行城市的病人可直接聯絡臺灣彰化博元婦產科執行安排來療程。 

二、申請方式
由臺灣地區之就診醫療院所代向所在地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送件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三、核發件種類及效期

核發單次出境許可出境許可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為6個月。


四、核給方式

通知代申請醫療院所領取出境許可正本,再轉交申請人持憑經機場查驗出境。


五、停留期間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接受醫療服務,其停留期間依醫療需要核實發給,但不得逾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後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


六、延期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境後,其申請原因繼續存在,而有延期必要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十日前,備齊下列檔向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出境許可正本。 
(三)就診醫療院所出具確有延期必要之明文件。 
(四)申請人每人新臺幣200元整。


七、申請回診:

申請人若有回診必要時,應檢具相關病歷資料並說明回診必要性,重提境申請。對於申請回診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發給逐次加簽出境許可


八、注意事項
: 

在取得臺灣核發的後,申請人持所發簽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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