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有廿多個國家進行代理孕母,有十多國家是合法進行,包括以色列、拉丁美洲及美國部分州,而英國是有條件的實施,受術夫婦與代理孕母必須經過半年的評估,但澳洲、日本及德國是禁止施行
我國如讓代理孕母合法,將是全世界第一個立法的國家。
我
*草案限制接受代理孕母受術的夫妻必須有健康的精卵,
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太太年齡在五十歲以下,現有婚姻關係,尚無
,也就是說單身者不可尋求代理孕母;李鎡堯估計,
條件,每一萬名婦女,就有一人需要代理孕母出借子宮。
*國外曾有媽媽替女兒擔任代理孕母的例子,
媽,莫衷一是;草案規定,
,需為同輩。李鎡堯說,為避免輩分混淆,
婆婆也不得為不能生育的媳婦生小孩,
姐妹或堂姐妹,年齡必須在廿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現有、
,並育有子女。
*爭議性較大的血源認定問題,原本民法規定「從己身之所出」、「
娘胎出生叫誰娘」的認定方式,由於人工生殖技術進步也有新的定義
案中規定「經代理孕母懷胎及分娩的子女,
子女,若受術夫妻能證明非受術夫妻的子女,
認子女之訴,但出生後六年者就不適用」。
*國內領養小孩的風氣遠不如國外,
果人工生殖法案正式通過,
定嚴格的國家。
*衛生署有意開放代理孕母,做全球第一個代理孕母成文法的國家。 *衛
生署目前提出的草案將引起許多倫理、遺傳、道德、法律、性別、
爭議,「所引起的問題比它可以解決的問題還要多」,
麼意義?
*草案規定,丈夫未滿五十五歲、
妻子未滿五十歲者,
為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者,
只夫妻雙方都有健康精卵、
者,
就可以申請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必須是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的 婦女,
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並且本身育有子女。
而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妻如果是四親等內親屬,
是同輩規定。
*依規定,委託夫妻、
並經法院公證,
如果代理孕母有配偶,配偶也要一併簽下同意書。
確認代
理孕母產下的子女將來是委託夫妻的子女,不同於過去民法「
者為母親」的規定。
如果代理孕母半途想毀約、
託人,或任一方違反當初規定,將可依契約追溯責任。
*法規明文禁止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或代理孕母仲介的商業行,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以下。
利用宣傳品、
品、廣播電視或其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
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