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那些國家已經合法通過了?

2012.11.19

 目前有廿多個國家進行代理孕母,有十多國家是合法進行,包括以色列、拉丁美洲及美國部分州,而英國是有條件的實施,受術夫婦與代理孕母必須經過半年的評估,但澳洲、日本及德國是禁止施行

我國如讓代理孕母合法,將是全世界第一個立法的國家。 

 

 

我 

 

 

 

 


草案限制接受代理孕母受術的夫妻必須有健康的精卵太太因先天性無
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太太年齡在五十歲以下,現有婚姻關係,尚無子女
,也就是說單身者不可尋求代理孕母;李鎡堯估計,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
條件,每一萬名婦女,就有一人需要代理孕母出借子宮。 

*國外曾有媽媽替女兒擔任代理孕母的例子,生下的小孩該叫外婆還是媽
媽,莫衷一是;草案規定,國內代理孕母若與受術夫婦為四等親內的親屬
,需為同輩。李鎡堯說,為避免輩分混淆,母親不可為女兒的代理孕母
婆婆也不得為不能生育的媳婦生小孩,代理孕母可以是同輩的姐妹、表
姐妹或堂姐妹,年齡必須在廿歲以上、四十歲以下,
現有、曾有婚姻關係
,並育有子女。 

*爭議性較大的血源認定問題,原本民法規定「從己身之所出」、「從誰
娘胎出生叫誰娘」的認定方式
,由於人工生殖技術進步也有新的定義,草
案中規定「經代理孕母懷胎及分娩的子女,從受胎時即視受術夫妻的婚生
子女,
受術夫妻能證明非受術夫妻的子女,可在發現事實一年內提起否
認子女之訴,但出生後六年者就不適用」。 

 

 


*國內領養小孩的風氣遠不如國外,部分也受限於上一代的保守觀念。如
果人工生殖法案正式通過,台灣會成為第一個對代理孕母有法律明文且規
定嚴格的國家。 

衛生署有意開放代理孕母,做全球第一個代理孕母成文法的國家。 *衛
生署目前提出的草案將引起許多倫理、遺傳、道德、法律、性別、階級等
爭議,「所引起的問題比它可以解決的問題還要多」這樣的立法又有什
麼意義? 

*草案規定,丈夫未滿五十五歲、

妻子未滿五十歲者,

且妻子經醫師證明
為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者,

只夫妻雙方都有健康精卵、

且無子女
者,

 

就可以申請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必須是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的 婦女

 

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並且本身育有子女

 

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妻如果是四親等內親屬,必須
是同輩規定。


*依規定,委託夫妻、代理孕母和執行的醫療機構相互間應訂書面契約,
並經法院公證

 

如果代理孕母有配偶,配偶也要一併簽下同意書

 

確認
理孕母產下的子女將來是委託夫妻的子女,不同於過去民法「
己身所從出
者為母親」的規定。

 

如果代理孕母半途想毀約、生完子女反悔不想交給委
託人,或任一方違反當初規定,將可依契約追溯責任。 

*法規明文禁止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或代理孕母仲介的商業行,

違者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新台幣五十萬以下。

利用宣傳品、出版
品、廣播電視或其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
媒介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同樣會
受罰


 



博元婦產科不孕症試管嬰兒中心蔡鋒博,陳昭雯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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